有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代通金的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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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执行代通金的法律规定。

代通金,即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三种法定情形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代通金的规定,而是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金。

代通金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在面临非自身过错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时,能够有一定的缓冲期和经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应当严格执行代通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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