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普法百科15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工资待遇降低、工作岗位调整等,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续签,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原工资待遇甚至提高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区分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续签,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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