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不交社保,真的可以特殊对待吗?

普法百科35秒前1

最近不少企业HR来问:“我们公司聘了外籍员工,能不能不给他们交社保?反正他们也不一定长期留在中国,有些人甚至自己买了国际商业保险。”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作为律师,我得认真说一句:这想法风险不小,搞不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符合条件的是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这并不是可选项,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很多人误以为外籍人士“身份特殊”,可以绕过国内社保体系,其实这是一个常见误区。

外籍人士不交社保,真的可以特殊对待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社保不仅是员工的权益,更是企业的责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对外籍员工同样适用,除非双方国家间签署了社保互免协议(比如中国与德国、韩国等国有双边协定),否则一律要依法缴纳。

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会和外籍员工签一份“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社保缴纳是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一旦被查,企业不仅要补缴,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


以案说法

上海科技公司聘用了一位法国籍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合同时口头同意“不交社保,改为额外发放补贴”,两年后该员工离职,反手向社保中心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社保,公司辩称“员工自愿”,但社保局不予采纳,最终责令公司补缴全部社保费用共计20余万元,并处以罚款。

你看,即使员工当时“同意”,法律也不认可这种私人协议,外籍员工可能因不了解中国法律或短期任职而接受这种安排,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社保稽查,企业永远是理亏的一方。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些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可凭《参保证明》免除特定险种的缴纳,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一概而论、全面免缴。


外籍员工不是社保“法外之人”,企业要想稳健运营,就必须把合规放在首位,省小钱可能惹大麻烦——补缴、罚款、员工投诉甚至影响公司信用记录,哪一条都不划算。

建议用人单位:

  • 聘用外籍员工时主动办理社保登记,不要侥幸;
  • 若员工来自与中国有社保互免协议的国家,应协助其办理豁免手续,保留证明文件
  • 避免签署任何“放弃社保”类协议,这类条款法律上无效且徒增风险;
  • 必要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量身定制合规方案。

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对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好保护,别等出了问题才想起来要补课——社保无小事,外籍亦相同。


免责声明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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