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第几条

普法百科4小时前1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多个条款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预告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即时解除、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等。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二、劳动者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择业自由,但需遵守法定的通知期限,以保障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三、劳动者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过错而享有的解除权五、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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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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