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真的能省心吗?
“律师,我要是自愿不交社保,是不是就能多拿点工资?公司也同意了,应该没啥风险吧?”听着这话,我心里咯噔一下,我就用大白话,跟大家好好聊聊这事儿。 自愿不交社保,听起来是“你情我愿”,但实际上,这里面...
老张去年入职一家创业公司,老板私下跟他商量:“你看,公司现在起步阶段,要是你自己愿意放弃交社保,公司把这部分钱折现给你,每个月到手还能多拿点,双赢!”老张一想,好像挺划算,就签了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没想到半年后他因病住院,医疗费一大堆,却因为没有医保只能自掏腰包,他回头找公司,对方却甩出那份声明说:“这可是你自愿签的。”
听起来是不是似曾相识?
这世上从没有“免费的优惠”,只有隐藏的代价。
很多人以为,放弃社保=到手工资变多。
公司省了成本,员工拿了现金,看起来两全其美。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社保不是一种“可选项”,而是法律的强制性安排——就像你不能自愿放弃最低工资标准、自愿每天工作12小时一样,即使你签了字、按了手印,那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公司不交社保,真正省下的是它本该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你失去的,却是整个保障体系的支撑:
更现实的是:
如果哪天你后悔了,想去劳动仲裁告公司,你完全可以这样做,法律会支持你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之前他“折现”给你的那点儿钱,相比之下根本不值一提。
来看一个真实改编的案例:
小王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入职时签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公司每月补贴他800元,两年后小王离职,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两年社保。
公司拿出承诺书抗辩,说是员工自愿。
仲裁委怎么看?
——协议无效,公司必须补缴。
为什么?
因为依法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自行协商处分的权利,放弃社保的行为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保体系的可持续性),因此该协议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哪怕你签字了,哪怕公司给你现金了,法律仍认定:公司必须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未及时办理的,需补缴并可能被处以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企业不交社保是违法,员工“自愿放弃”也不改变这一性质。
作为一名律师,我这样建议:
不要签任何放弃社保的声明
哪怕公司说得再好听、现金补贴再诱人,你失去的远多于得到的。
如果已经签了,仍可维权
法律上你依然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取证(劳动合同、工资条、声明文件、沟通记录)后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
对公司而言,省小钱会惹大麻烦
未来员工追讨补缴社保、甚至索赔经济补偿金(如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的风险极高。
社保不是公司送给你的福利,而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基础保障,放弃它,就像是主动拆掉了你人生中的一道安全网,也许暂时你觉得“赚了”,但风险来临之时,没有人能为你托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
了解你的权利,勇敢去主张它——这才是对你自己最负责的选择。
老张去年入职一家创业公司,老板私下跟他商量:“你看,公司现在起步阶段,要是你自己愿意放弃交社保,公司把这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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