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普法百科1秒前1
法律解析:

谈话函询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说明等情形。

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且属轻微违纪行为。当收到的问题线索显示被反映对象存在一些轻微的违规违纪情况,比如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作风问题、轻微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违法的程度,就可以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通过与被反映对象谈话,或者让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一方面给被反映对象一个主动说明问题、认识错误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问题线索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如果收到的问题线索比较模糊,只是一些道听途说、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内容,难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例如,只听闻某干部在某项业务中有不公正行为,但没有具体的时间、事件经过等信息。此时采用谈话函询,要求被反映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既可以让被反映对象有机会对不实传言进行澄清,也可以通过其说明进一步了解情况,看是否存在有价值的线索,以便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调查。

需要澄清、说明问题。当存在一些可能影响被反映对象声誉或者工作的情况,需要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时,也会运用谈话函询。比如在干部考核、任用等过程中,收到一些关于被反映对象的负面反映,但又不确定其真实性,就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让被反映对象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为组织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它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有助于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生态。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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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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