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普法百科4小时前2
法律解析: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性质、适用情形、计算标准上存在区别。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惩罚性赔偿;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

二者性质不同。经济金带有惩罚性质,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时,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费用,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合理补偿,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认可和对其再就业可能面临困难的一种帮助。

适用情形不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较为广泛,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等多种法定情形。

计算标准不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经济补偿金则按照上述正常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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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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