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请假超过三个月可以开除吗
怀孕请假超过三个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开除。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出于对女职工孕期特殊生理状况和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规定。怀孕请假超过三个月,如果是因为合理的孕期身体原因,并且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流程履行了请假手续,有相应的医疗证明等,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也并非给予孕期女职工绝对的保护。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比如无故旷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即使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女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期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公司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如果女职工以怀孕为由,故意编造虚假的病情证明请假,这种行为属于欺诈,也可能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若要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职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