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社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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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山社保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险种和缴费基数有所不同,且会随政策调整。一般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基数通常在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区间内。

一、养老保险。在中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元,下限为3958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也就是说,单位每月需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在554.12元(3958×14%)到3490.2元(24930×14%)之间;个人每月缴纳的费用在316.64元(3958×8%)到1994.4元(24930×8%)之间。

二、医疗保险。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缴费基数为418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每月缴纳83.76元(4188×2%),个人每月缴纳20.94元(4188×0.5%)。二档缴费基数同样为418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3.5%,个人缴费比例为1.5%。单位每月缴纳146.58元(4188×3.5%),个人每月缴纳62.82元(4188×1.5%)。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900元,上限为24654元。单位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有所不同,一般在0.32% - 0.8%之间,个人缴费比例为0.2%。以单位缴费比例0.5%为例,单位每月缴纳的费用在9.5元(1900×0.5%)到123.27元(24654×0.5%)之间,个人每月缴纳的费用在3.8元(1900×0.2%)到49.31元(24654×0.2%)之间。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行业基准费率分为八档,分别为0.1%、0.15%、0.2%、0.3%、0.4%、0.5%、0.6%、0.7%,全部由单位缴纳。

社保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变化,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社保部门的最新通知,以确保准确缴纳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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