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使用童工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童工工资和遣返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会面临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应当支付童工的劳动报酬。还需承担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若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行政责任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根据相关规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使用童工在密闭空间、高压容器、易燃易爆等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童工伤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