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谁下令撤销的
人民公社并非由某一人下令撤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规定设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此后全国各地逐步开展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
人民公社体制的撤销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逻辑。人民公社是在“大跃进”时期,为了适应大规模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在其运行的前期,对集中资源进行大规模农业建设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人民公社体制逐渐暴露出弊端,管理过于集中、平均主义严重等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开始焕发新的活力。这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与人民公社体制产生了冲突,对改革人民公社体制提出了客观要求。
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为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到1984年底,全国已有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开,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并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至此,人民公社体制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是中国农村改革不断推进、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集体决策和历史发展的共同作用,而非某一个人下令就能完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