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亲人共用政策
上海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随申办”等渠道将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共济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上海医保亲人共用主要是指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这项政策。从政策的适用对象来看,是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就是缴纳职工医保的人群可以作为共济的“主账户”人。而可以使用其共济资金的对象是该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且这些亲属也需要是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在操作流程方面,参保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APP、“上海医保”APP等线上渠道进行操作。在APP上进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填写相关共济对象的信息,提交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共济关系就建立完成了。
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有规定的。主要用于支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等自费部分。但不能用于支付生活日用品、保健品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共济并不是将医保报销待遇共享。也就是说,共济对象并不会因为使用了主账户的资金,就享受主账户人的医保报销比例等。同时,在使用共济资金时,也需要遵循医保的相关规定和定点医药机构的操作流程。总体而言,上海的医保亲人共用政策方便了家庭成员之间医疗费用的互助,提高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五)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