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做的工伤鉴定法院认可吗
司法鉴定所做的工伤鉴定,法院不一定认可。工伤鉴定一般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通常是伤残鉴定。若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等,法院可能参考其鉴定意见;若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法院则可能不予认可。
要明确工伤鉴定和是不同的概念。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鉴定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并且有严格的鉴定程序和标准。
而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更多的是针对人身损害等情况进行的伤残鉴定。虽然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方面也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但工伤鉴定有其特定的鉴定体系和要求。如果在工伤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所谓的“工伤鉴定”,从程序上来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鉴定流程。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参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例如,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程序存在困难,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依据充分合理,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法定程序,法院有可能会将其作为参考。
但如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比如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不符合规范等情况,或者鉴定意见明显缺乏科学依据等,法院通常不会认可该鉴定意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