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罚三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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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旷工一天罚三天违法。这种“旷工一天罚三天”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旷工一天罚三天”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工资的克扣行为。劳动者旷工一天,只是未提供这一天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额外扣除两天工资的做法超出了合理范围,属于无故克扣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旷工一天罚三天”的规定没有经过上述**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那么该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执行“旷工一天罚三天”的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支付被克扣的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旷工一天罚三天”是违法的,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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