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哪些条款无效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条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部分条款无效。例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的危险性,或者求职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等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工作岗位的描述与实际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异,求职者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涉及岗位描述等相关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这违背了订立合同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并非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也无效。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这些责任。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条款排除了劳动者获得等权利,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同样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劳动合同不能与之相抵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这种关于工作时间和薪酬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报酬标准,劳动合同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就会被认定无效。当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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