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里不交社保的约定,真的能作数吗?
老张和老李是二十多年的老朋友了,去年一拍即合,决定开一家餐饮店,为了省事,两人随便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合伙协议模板,其中一条写着:“双方为合伙关系,非雇佣关系,故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当时都觉得挺好,省下一笔钱能用到店面运营上。
结果今年初,老李在搬运食材时腰严重扭伤,医药费花了好几万,他想着让店里承担一部分,老张却拿出协议说:“咱俩可是合伙做生意,你自己也是老板,这伤得自己负责。”老李顿时傻了眼——当初为了省点小钱写的条款,如今却成了“甩锅”凭证。
那么问题来了:合伙协议里白纸黑字约定不交社保,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案其实很明确:无效,哪怕协议写得再清楚,只要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依法缴纳。
很多人像老张和老李一样,误以为“只要签了合伙协议,就不是员工,不用交社保”,其实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是不是真的“合伙”,得看以下几点:你有没有实际出资?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共享利润?能不能参与经营管理?
现实中,很多所谓的“合伙人”其实只是名义上的——没有决策权、不参与分红、只拿固定“工资”,甚至被要求按时考勤,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写得再像合伙,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企业就必须补缴社保,甚至面临罚款。
社保不是普通的“可约定事项”,而是法定强制义务,它就像汽车的交强险,不是你说不买就能不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是对劳动者的基础保障,老李的伤如果有工伤保险,大部分费用本可以由基金支付,也不至于让两人关系僵到对簿公堂。
以案说法:协议绕不开法定责任
2020年江苏就有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改编为通俗叙述):
小陈与某公司签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以“合伙”形式负责区域销售,公司不缴社保,后小陈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拿出协议称“双方是合作”。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很明确:小陈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固定报酬,不具备合伙“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公司不仅需补缴社保,还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案子说明:法官会穿透协议表面,审视实际履行情况,不是签了“合伙协议”就能绕过社保责任——实质重于形式,是法律一贯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总结:别因小失大,合规才是真避险
作为律师,我完全理解创业者想控制成本的心情,但用“协议不交社保”来省钱,其实是埋雷,一旦发生工伤、医疗、劳动争议,企业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罚款,甚至额外赔偿,成本远高于正常缴社保。
如果你正在经营企业或与人合伙,务必自查:
✅ 真实合伙:各方是否实际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 避免混同:是否有人虽称“合伙人”,但实际拿固定报酬、接受考勤管理?
✅ 合规优先: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无论协议如何写,社保必须缴。
真正的合伙,是资源与风险的对等合作,而不是规避责任的“包装纸”,省小钱可能会赔掉信任、赔掉友情,甚至赔掉一家企业,保障权益、尊重法律,才是事业长久的基础。
文/张律师(执业十年,专注企业合规与劳动争议)
注: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