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无逾期到底有多重要?对我们影响大不大?
嘿,朋友们,提到“1年内无逾期”,可能有的朋友会说:“嗨,不就是一年内没欠过钱嘛,有啥大不了的?” 您要是这么想,那可就真有点小看它了,这个看似简单的短语,在咱们现在这个信用社会里,简直就是一张“隐形...
咱们先打个比方,工伤认定就像去食堂打饭,过了饭点,食堂可能就关门了,你想吃口热乎的就难了,工伤认定也是这个理儿,过了规定的时间,你再想去申请,相关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了,那后续的赔偿、治疗等等一系列问题,可就都麻烦了。
很多朋友可能会说,我受伤了,第一时间肯定是想着赶紧治病啊,哪还有心思琢磨什么认定时间?这话没错,治病肯定是第一位的!但“时间不等人”,这个认定的期限,咱们心里必须得有个数,不然等你想起来的时候,可能就“过期不候”了。

这个时间期限,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30天!按照规定,如果是你在工作中受伤了,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你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就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咱们职工自己(或者亲属、工会)申请的时间:1年!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限给你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单位根本就不想管这事儿,那你自己、你的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或者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律师,我不小心给忘了,过了这个1年了,还有办法补救吗?”
说实话,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确实会比较麻烦,但也不是说就完全“死路一条”了,得看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锅,导致超期。比如说,单位明明知道你受伤了,也承诺会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但就是拖着不办,或者故意隐瞒、误导你,导致你错过了申请时间,这种情况下,咱们可以尝试向社保行政部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和单位的沟通记录、单位的承诺书等),证明是单位的过错导致了超期,有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有特殊原因导致超期。你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亲自申请,而且身边也没有亲属能及时帮你申请;或者你为了治疗,一直在外地,根本不知道还有申请时限这回事儿(这个理由的证明难度比较大),这种“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导致的超期,也可以尝试向社保部门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
就是自己不小心忘了,或者不懂法错过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申请工伤认定这条路,可能就真的走不通了,社保行政部门大概率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那这时候该怎么办呢?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也不是!这时候,咱们可以考虑走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子,直接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路子和工伤赔偿的标准、程序都不一样,而且诉讼时效也是3年,也得抓紧!
案例:老王的“糊涂”账
老王在一家建筑工地上班,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腿部骨折,包工头当时挺“仗义”,说:“老王你放心,医药费我们全包,后续赔偿也少不了你的,你先安心养伤。”老王一听,觉得包工头人不错,就一心养伤,没提工伤认定的事儿。
结果呢?养伤养了大半年,腿好得差不多了,找包工头要赔偿的时候,包工头开始含糊其辞,最后干脆说:“时间都过去这么久了,谁还认啊?当时也没说要什么认定啊!”
老王这才着急了,赶紧打听,这才知道有工伤认定这回事儿,而且自己已经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后来,老王虽然尝试去社保部门申请,但因为超期,最终没能受理,虽然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向包工头追讨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但过程曲折,拿到的赔偿也比工伤赔偿少了不少,还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律师点评:老王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因为轻信口头承诺,忽略了法定时限,导致错过了最佳的工伤认定时机,咱们劳动者一定要记住,口说无凭,法律程序才是最有力的保障!
咱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心里有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各位朋友,说了这么多,核心就是想让大家明白工伤认定时间的重要性,我再给大家总结几点“干货”:
工伤认定,时间就是金钱,就是保障!千万别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不懂法,让自己应得的权益打了水漂,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大家,也祝愿各位朋友工作顺利,平平安安!
一、工伤认定,时间到底有多重要?,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咱们先打个比方,工伤认定就像去食堂打饭,过了饭点,食堂可能就关门了,你想吃口热乎的就难了,工伤认定也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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