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费用
法律解析: 经济适用房买卖费用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不同地区和交易情况费用有所差异。 一、契税:这是在房屋买卖中必须缴纳的税费。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且购房者...
分居期间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分居期间,如果一方所负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比如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即便处于分居状态,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
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例如一方擅自进行大额投资、赌博等产生的债务,且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那么这种债务通常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对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解析: 分居期间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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