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后续医药费谁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后后续医药费的承担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若已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后续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
未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医药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一般来说,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非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等,通常由伤者自行承担,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可通过医保报销。
在未认定为工伤时,医药费的承担存在多种情况。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伤者的医药费。例如,员工在下班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且该事故未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伤者的医药费等费用应由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来承担。
若不存在第三人侵权,而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比如员工在工作场所内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时医药费一般由伤者自行负担。不过,我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这部分伤者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符合规定的医药费。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那么在这种未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员工原本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那部分费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该义务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认定工伤时医药费的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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