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深圳

普法百科3小时前1
法律解析:

特定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在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在深圳,特定工伤保险主要面向特定人员,而工伤保险则覆盖更广泛的正规就业群体。

参保对象不同:在深圳,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通常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涵盖了较为广泛的正规就业群体。这些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特定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特定人员,比如在深圳从事家政服务、快递、外卖等灵活就业人员,超龄就业人员、实习学生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这类人群由于就业形式灵活,难以按照传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特定工伤保险为他们提供了保障途径。

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全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况。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也在保障范围内。特定工伤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范围可能更侧重于工作期间的直接意外风险,对于一些工伤保险中涉及的非工作时间但与工作相关的保障情形可能有所不同。

缴费方式不同:深圳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一般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不同行业的缴费费率有所差异,行业风险越高,缴费费率相对越高。特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可能更加灵活,有些情况下可以由个人自行缴纳,缴费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型和风险程度来确定。

待遇标准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相对较为稳定和规范。特定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可能会根据其自身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在某些待遇项目和金额上可能与传统工伤保险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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