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吗?超过多久就来不及了?
咱们出来打工,最怕的就是啥?怕的就是干活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一旦受了工伤,身体受苦不说,耽误工作、影响收入,那真是雪上加霜,这时候,工伤认定和后续的赔偿就成了咱们受伤工友最关心的事儿,但您知道吗?这工伤...
咱们出来打工,最怕的就是干活的时候出点意外,一旦发生工伤,身体受苦不说,后续的治疗、赔偿更是让人操心,很多朋友都知道要去做工伤认定,但往往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伤认定,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可不是你啥时候想起来啥时候去办都行的事儿,错过了这个村,可能就没这个店了,或者至少会麻烦很多。
这个“时间限制”到底是多久呢?

这里面得分两种情况来说:
单位申请的时间:按规定,如果您在工作中受了伤,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就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然啦,这里有个例外,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时情况紧急,没办法及时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这个申请时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这个“特殊情况”和“适当延长”可不是单位自己说了算的,得审批。
咱们自己(或亲属、工会)申请的时间:如果单位不给力,没在上面说的30天内帮你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单位根本就不想管这事儿(这种情况也不少见),那咱们劳动者自己就得主动出击了! 您或者您的近亲属,还有您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这个1年,可是咱们维权的“黄金期”,可千万不能错过了!
可能有人会问:“那如果我因为各种原因,真的超过了这1年的期限,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是不是就彻底没希望了?”
这确实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超过了法定时限,社保部门可能就不会受理了,也不是绝对的“一刀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一旦发生工伤,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权益!一定要尽快行动起来!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叫“老王的遭遇”吧。 老王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干活,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腿部骨折,当时包工头挺“仗义”,说医药费他全包,让老王安心养伤,工伤的事儿他会处理,老王一听,也就放下心来,安心在家养伤,结果呢?这一等就是大半年,包工头那边医药费倒是给了一部分,但工伤认定的事儿提都没提,老王一问,包工头就各种推脱,说“快了快了”、“正在办”。 转眼,距离老王受伤已经过去了11个月,这时候老王有点着急了,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告诉他,再不申请就快过1年期限了!于是赶紧帮老王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工友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在受伤满1年的前几天,赶在最后期限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后来,社保部门受理了,老王的工伤也顺利认定下来了,如果老王再晚一点,或者一直被包工头忽悠着等下去,过了1年,那麻烦可就大了,能不能认定上工伤都不好说了。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性,老王虽然差点错过,但好在最后醒悟及时,很多工友可能和老王一样,受伤后比较依赖单位的承诺,结果被一拖再拖,错过了最佳的申请时机,咱们自己心里得有杆秤,单位靠不靠谱,咱得留个心眼,关键时刻还得靠自己!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
这个时间限制,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是对行政效率的要求,也是对咱们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考验。
给大家几点实实在在的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咱们辛辛苦苦干活,受了伤,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但这一切的前提,往往就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开始,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大家,关键时刻,别让时间成为你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咱们出来打工,最怕的就是干活的时候出点意外,一旦发生工伤,身体受苦不说,后续的治疗、赔偿更是让人操心,很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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