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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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原文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内销售业绩需达到一定标准,而劳动者未能达标,且有相关的销售数据等证据证明。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合理且经过**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合同。例如员工多次无故旷工,违反了单位的考勤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界定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单位资金出现重大损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去其他单位兼职,影响了本单位工作进度。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伪造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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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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