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解析: 停工留薪期一般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计算,一般到伤情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结束,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时间。当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比如在工厂作业时被机器砸伤,或者因长期从事特定工作而患上职业病,像尘肺病等,从职工暂停工作前往医院接受工伤医疗的那一刻起,停工留薪期便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受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使其无需担忧因停止工作而失去收入,能够安心进行治疗和康复。
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是以职工的伤情稳定为参考依据。当职工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身体状况基本稳定,不再需要持续的住院治疗和大量的医疗干预时,停工留薪期就可能结束。不过,实践中很多时候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意味着对职工的工伤情况有了一个全面、权威的评估,此时停工留薪期也会相应结束。
同时,法律对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有明确的限制。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的骨折且愈合缓慢等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受伤职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又避免了停工留薪期被无限期延长,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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