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确权后属于婚后财产
一、农村确权后属于婚后财产 农村确权后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婚后财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农村房屋、土地等财产在确权时,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权益进行的确权,比如婚后共同参与宅基地申请、共...
农村确权时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形成原因来确定,可能会被合法保留、缴纳有偿使用费继续使用,也可能被拆除或转让。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一户多宅的现象并不少见,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及处理办法。
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保留。一是通过合法继承房屋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因为地随房走,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获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直到房屋自然坍塌灭失。二是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比如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在未分户之前就另行建房,而又符合规划经审核批准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缴纳有偿使用费继续使用。有些地区对于一户多宅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户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继续使用超出的宅基地面积。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理使用需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宅基地的管理,避免资源浪费。
拆除或转让多余宅基地。如果是通过违法手段,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果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符合分户条件,但不愿保留多余宅基地,也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从而实现宅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农村确权时一户多宅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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