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有什么要求

法律解析:

办理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在材料性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相应要求,主要涉及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照片等。

一、身份证件要求办理登记时,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若身份证过期、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用于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清晰可辨,且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若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应先到相关部门更正。二、户口本要求双方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户口本应是完整、有效的,包含首页、本人页等必要页面。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情况相符,若婚姻状况为“已婚”“离异”“丧偶”等,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例如,离异者需提供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若户口本上的信息有变更,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及时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并加盖户籍章。三、照片要求需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应是彩色的,背景为红色或蓝色,清晰、真实地反映双方的容貌。照片尺寸严格为2寸,即长6cm、宽4cm。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必须是近期拍摄的,以确保能体现双方当前的外貌特征。四、其他要求若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等,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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