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打工遇欠薪,我被迫离职能多拿钱吗?
哎,说起打工挣钱这事儿,谁都想顺顺利利的,按时拿到自己那份辛苦钱,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拖着就是不给,最近就有不少天津的朋友跟我念叨,说单位拖欠工资,自己实在扛不住了,不想干了,但又怕就这么走了,啥也落不着,反而亏了,心里头那个纠结啊,真是寝食难安。
您还别说,这种情况还真不少见,辛辛苦苦上班,指望着工资养家糊口呢,结果老板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换谁谁不窝火?这时候,“被迫离职”这个词儿就该登场了,很多人可能听过,但具体是啥意思,自己这情况算不算,离职了能有啥说法,可能就不太清楚了。
首先咱得弄明白,啥叫“被迫离职”?简单说,就是不是咱心甘情愿想走,是因为老板那边实在太不像话,比如老拖欠工资、不交社保、或者让咱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干活等等,把咱给“逼”走的,这种情况下,咱劳动者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核心问题来了: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了,能拿到啥好处不?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对吧?答案是:能!而且很可能是一笔不少的经济补偿金!您没听错,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老板发善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笔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是按照您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单位就得给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比如说,您在单位干了三年零俩月,那就能拿到3.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个“月工资”,一般是指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这些,可不是光算基本工资哦。
那要走这个“被迫离职”的程序,有啥关键点得注意呢?
- 欠薪得是事实:老板确实没按时发工资,而且不是偶尔晚个一两天那种,得是有明显拖欠行为的,您得能拿出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跟老板催薪的聊天记录、甚至是单位发布的拖欠工资的通知啥的,越全越好。
- 得“通知”单位:您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人了,回头再说“我是被迫的”,那不行,您得正式地给单位发一个书面通知,明确说清楚,“因为单位拖欠我的工资,所以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现在跟您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非常关键,一定要留下证据,比如用快递寄到单位注册地址,保留好快递单号和签收记录,或者发电子邮件给负责人并要求回执。
- 别“自离”:如果您没说清楚原因,自己就走了,那可能就被当成“自动离职”,经济补偿金可就难要了,原因必须写明白!
在天津,如果真遇到这种糟心事,您别慌,也别硬碰硬,先把证据捋捋清楚,然后按照规矩来,要是单位还是不给说法,那咱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去天津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让法律给咱评评理。
建议参考:
- 第一步:固定证据: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与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通知或证明。
- 第二步:发出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务必通过EMS等可追溯的方式邮寄给单位,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自己保留好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 第三步:协商与沟通:发出通知后,可以尝试与单位再次沟通,看能否协商解决。
-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天津,如果单位真的拖欠您工资,您是有权“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这不是闹脾气,这是咱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保留好证据,按法定程序提出离职,咱挣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别让黑心老板轻易赖了去,遇到问题别慌,多了解法律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勇敢地为自己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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