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可以开除孕妇

普法百科9小时前1
法律解析:

职工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以开除孕妇,不过若孕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通常情况下,即使职工存在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但仅因这一普通情形,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将其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怀孕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强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业特点、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要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职工存在相应行为且达到了严重程度,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经过了**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女职工,但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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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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