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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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一、法条原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权益。

二、适用主体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掌握着公司的核心信息和重要权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着重大影响。

三、行为限制限制的行为主要包括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的“同类业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是指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性质、范围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业务。还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这意味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或者提供给他人。

四、例外情况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上述被限制的行为。这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可能对公司有益时,可以通过决议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相关业务。

五、法律后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责任。这从经济和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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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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