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不给辞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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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签了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辞职,劳动者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期满即可离职;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该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权利,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

具体操作时,劳动者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可以是辞职信、离职申请等,要明确表达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和离职时间。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应保留好相关的送达凭证,如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的过错情形,劳动者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以不给辞职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工资、退还押金等,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合法的途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遇到单位不给辞职的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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