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有什么补偿

法律解析: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来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一般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没有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在不同主体提出不续签的情况下,补偿情况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基础上提高了工资待遇、增加了福利等条件与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等,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续签事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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