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法律解析:

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主要形式包括超时加班、克扣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剥夺其他休息权等。

超时加班。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长期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超过正常时长,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比如一些工厂,让工人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一周也很少有休息日,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克扣法定节假日也是常见的侵权形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有权在这些节日休息。但有些用人单位却无视这些规定,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并且不依法支付三倍工资报酬。例如有些商场在节假日要求员工加班,却只给予少量补贴甚至没有额外补偿。

不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侵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一些企业以工作繁忙为由,不给员工安排年休假,也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还有一些情况属于剥夺劳动者的其他休息权。例如,企业不合理地安排倒班制度,让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调整;或者在劳动者婚假、产假、丧假等合法假期上设置障碍,缩短假期时长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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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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