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患者遭遇轻伤二级,法律上究竟该咋处理?
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但如果本身就患有比较严重的基础性疾病(咱们俗称“大病”),这时候再因为一些意外或者纠纷导致了一个“轻伤二级”的伤情,那可真是雪上加霜,很多人就懵了:我这情况特殊,法律上到底该咋处理...
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比较特殊也挺让人揪心的话题:如果一个本身患有癌症的人,因为一些意外或者别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一个“轻伤”的后果,这赔偿的事儿该怎么算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伤上加伤”,里面的门道还真不少。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王律师,最近有朋友私下问我,说家里有位长辈,本身就不幸得了癌症,一直在治疗和恢复中,身体本来就虚弱,结果前阵子出门,被一辆电动车给撞了一下,虽然最后伤情鉴定是“轻伤”,但因为本身有癌症,恢复起来特别慢,也遭了不少罪,花的钱也比普通人多,这种情况下,赔偿该怎么跟对方要呢?对方会不会以“你本身就有癌症”为借口,少赔或者不赔呢?
这问题提得很现实,也确实挺复杂的,咱们今天就掰开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
咱们得明白一个前提:什么是“癌症轻伤”这种情况?通常咱们说的“癌症轻伤”,不是说癌症本身是轻伤,而是指伤者本身患有癌症这一基础疾病,同时又遭受了外力伤害,而这个外力伤害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伤情程度达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级别,这就好比一个本就有裂痕的花瓶,被人轻轻一碰,虽然只是多了一道小裂纹(轻伤),但对于这个花瓶来说,可能就更容易碎,修复起来也更麻烦。
核心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赔偿到底怎么算?
第一,侵权责任得先厘清:谁的错,谁担责。不管伤者本身有没有癌症,只要是别人的过错导致了伤害(也就是那个“轻伤”),那么侵权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说因为你本身身体不好,我撞了你就没责任了,这肯定说不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派出所的调查结论,这些都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赔偿范围:哪些能赔,哪些可能受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这么几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但放到“癌症患者遭遇轻伤”这个特殊情况里,就有讲究了:
医疗费:这是大头,也是最容易起争议的地方。
误工费、护理费:
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自身疾病会成为对方“减责”的理由吗?
对方肯定会提!他们会说:“你看你本身就有病,恢复不好、花钱多,是你自己身体原因,不能全赖我。” 这时候,我们要明确一点:自身疾病不是侵权人免责或减责的法定理由,除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这次“轻伤”确实是侵权方造成的,侵权方就必须承担责任,至于自身疾病是否“扩大了损失”,那是另一回事,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哪些损失是与侵权行为无关的,或者是伤者自己故意扩大的。
以案说法
张阿姨(化名),65岁,患有乳腺癌,一直在规律治疗,病情相对稳定,生活能自理,偶尔还能帮家里做点事,某天,她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小李(化名)骑电动车不小心撞倒,导致右桡骨骨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张阿姨住院治疗,因为她是癌症患者,医生考虑到她术后感染风险高,给予了更高级别的抗生素,并延长了住院观察时间,总共花了医疗费3万多元,其中医生证明,因癌症体质导致的额外检查和抗感染治疗费用约8000元。 小李认为,张阿姨本身有癌症,这8000元不该他出,双方协商不成,张阿姨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于医疗费,3万多元中,直接治疗骨裂的费用2万余元,小李必须承担,对于那8000元额外费用,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疗意见,说明是因张阿姨癌症术后免疫力低下,为预防感染、促进骨裂愈合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扩大损失,法院判决小李承担了包括这8000元在内的大部分合理医疗费用,并支持了张阿姨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和少量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就说明,“癌症”这个因素在赔偿中是会被考虑的,但关键在于证据,证明那些“额外”的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法条链接
律师总结
癌症患者遭遇“轻伤”,赔偿问题确实比较复杂,但绝不是“没法赔”或者“只能少赔”,记住这几点:
身体的病痛已经让人难以承受,法律的武器应当为这些特殊的受害者撑起一片天,让他们在遭受不幸后,能得到应有的慰藉和补偿,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有其他法律问题,也欢迎大家继续交流。
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比较特殊也挺让人揪心的话题:如果一个本身患有癌症的人,因为一些意外或者别人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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