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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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苏州工伤鉴定标准适用国家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苏州工伤鉴定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全国通用的标准。在该标准中,对于不同的伤残情况有着详细的分级规定。

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这些情况会导致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往往需要完全依赖他人护理。

二级伤残相较于一级稍轻,但依然严重,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这类职工的劳动能力也基本丧失,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较多的护理和帮助。

三级伤残如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重度癫痫等。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生活自理也存在较大困难。

四级伤残包括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职工的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生活上也需要一定的辅助。

五级伤残六级伤残属于中等程度的伤残,例如五级伤残有癫痛中度、一侧前臂缺失等;六级伤残有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这两个等级的职工部分劳动能力受限,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适应。

七级伤残十级伤残相对较轻。七级伤残如偏瘫肌力4级、截瘫肌力4级等;八级伤残有人格改变、单肢体瘫肌力4级等;九级伤残有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等;十级伤残是最轻的等级,比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等。这些等级的职工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经过康复和适当的调整,仍有可能继续从事一些工作。

在苏州进行工伤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职工的实际伤情,对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为职工的工伤等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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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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