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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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补偿规定等方面。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无补偿,竞业限制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法律性质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他们必须遵守,无需另外约定。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产生的,是一种约定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二、适用对象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责,掌握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法律对他们的竞业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司的利益。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则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利用这些信息与原用人单位竞争。

三、补偿规定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公司无需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法律认为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他们遵守竞业禁止义务是其应尽的责任。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期限限制竞业禁止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该职务,就需要一直遵守竞业禁止义务。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五、法律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责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需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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