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几次长期合同

普法百科14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通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涉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意向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断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来规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有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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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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