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如何解决?温情之外也需法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是让日常生活舒心、安心、温馨的保障。但邻里间权益诉求多元、表达方式多样,难免出现纠纷。
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邻里行为影响自己正常生活甚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又当如何维权?让小兴通过以下情景为您解答。
情景一

某居民楼走廊狭窄,开发商为了满足住户通行,将房屋防盗门设计为向内打开,但邻居却为了自己方便,私自将防盗门改为向外打开,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正常通行。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对此其他业主要如何维权呢?
法官提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私自将内开防盗门改外开,缩小了作为日常通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妨碍邻居出行,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以上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私自改建的业主将开门方向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情景二

楼上邻居刚刚入住,正在热情装修新家。但随着装修进程的推进,楼下业主发现自己家的墙体开始出现裂缝,而且有这种情况的不止自己一家。原来楼上邻居不是简单的装修,而是为了所谓“美观”私拆了承重墙,使大家的住房变成了“危房”。受损失的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示
私自拆改承重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危及他人及公共安全。私拆承重墙的行为人也将承担一系列严峻的法律后果,不仅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若因私自拆改承重墙导致建筑物损坏或倒塌,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对受损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业主在装修房屋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保护承重墙等关键部位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设计。如果发现邻居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也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或向城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可直接拨打110报警。若邻居的违法施工给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还可视情况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景三

空置的房屋终于迎来了它的新主人,新邻居的到来也让沉寂的楼层热闹起来。但是新邻居似乎有些太“热闹”了,结束一天工作的业主本应享受在家的片刻闲暇,但是“咚咚锵锵”的装修噪音打破了一切平静。被打扰的业主要怎么主张权利?
法官提示
装修扰民是常见的邻里纠纷。休息时间产生大量装修噪音违反了我国关于装修施工时间限制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工作日的装修时间限制在8时到12时和14时到1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巨大噪声的装修作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五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