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算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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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N + 1”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N)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来计算经济补偿。其中“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则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对于“N”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7个月,那么“N”就是4,意味着单位应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了2年零3个月,“N”则为2.5,单位需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即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 + 1”的计算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了解相关知识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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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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