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机构到底该不该给老师交社保?

普法百科35秒前1

——别让你的保障“悬在空中”

作为老师,走进辅导机构教书育人,心里揣着的不该只是教案和学生的成绩,还该有一份稳稳的保障,但现实中,很多辅导机构以“兼职”“临时合作”等名义,回避为教师缴纳社保的责任,这合法吗?到底辅导机构该不该交?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情理两个角度,把这件事说清楚。

辅导机构到底该不该给老师交社保?


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选项”

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它不是公司发福利,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保,那什么是“劳动关系”?并不看合同上写的是“全职”还是“兼职”,而是看这几个核心要素: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月领取报酬、工作内容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很多辅导机构会耍一些“小花招”,

  • 签“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 称老师是“自由职业者”或“独立服务方”
  • 用课时费代替工资,故意模糊发放周期

但这些操作在法律面前往往站不住脚,只要老师事实上接受机构的管理、定时上课、生源由机构安排,那就极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机构必须交社保!


以案说法:

张老师在一家英语辅导机构代课三年,一直以“兼职合作”形式拿课时费,机构从未交社保,后来张老师因病住院,没有医保报销,自掏腰包花了数万元,她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但仲裁委查明:

  • 她每周固定时间上课;
  • 须参加机构的教学会议和培训;
  • 报酬按月结算,并非按项目。

最终仲裁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机构为张老师补缴社保并承担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即使未签书面合同,但只要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

社保是你劳动尊严的底线,不是施舍。
辅导机构不论规模大小、老师不论是全职还是兼职,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就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

  • 保留好工资转账记录、排课表、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
  • 明确拒绝签署任何模糊劳动性质的“合作协议”;
  • 必要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别轻信“行业都这样”“以后再说”的敷衍话,你的保障,值得认真对待——因为法律站在你这一边。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辅导机构到底该不该给老师交社保?,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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