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补偿

普法百科5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方面,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虽然该办法部分条款已废止,但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对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主张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赔偿金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当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时,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农民工就有权获得相应比例的赔偿金。

对于农民工而言,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还可能涉及到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合理的费、交通费等,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费用,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及时足额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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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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