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赔偿金如何计算n+1

普法百科1个月前 (09-17)4
法律解析:

“N + 1”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N)给予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作为代通知金。其中“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则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明确“N”的计算方式。“N”即经济补偿的年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来确定的。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由于工作年限超过3年但不足3年半,那么“N”就按照3.5来计算。若工作了2年零8个月,工作年限超过2年半,“N”则按照3来计算。这里的工作年限自劳动者入职该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关于月工资的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包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的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支付“+1”作为代通知金: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就需要支付“N + 1”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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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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