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权力违纪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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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小微权力违纪行为表现多样,主要集中在民生保障、集体“三资”管理、工程建设、执法监管等领域,包括优亲厚友、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违规插手干预等行为。

在民生保障领域,小微权力违纪行为较为常见的是优亲厚友。基层干部在低保评定、危房改造指标分配、扶贫物资发放等工作中,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操作,将本应给予符合条件群众的福利,优先提供给亲友。比如在评定低保户时,对亲友放宽审核标准,使其违规获得低保资格,而真正困难的群众却被排除在外。

贪污侵占也是小微权力违纪的典型表现。一些基层干部利用经手、管理集体资金、物资的便利,将集体资产据为己有。例如,在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截留、私分土地补偿款;或者在管理村集体资金时,通过虚报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集体资金装进自己的腰包。

虚报冒领现象也屡见不鲜。基层干部通过虚构项目、虚报数据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比如虚报种植面积以骗取农业补贴,或者编造虚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套取专项资金。

吃拿卡要同样不容忽视。部分干部在为群众办理各种事项时,故意刁难群众,暗示或明示群众给予财物或好处才肯办事。像群众办理户口、建房审批等手续时,被要求送烟、送酒或支付“辛苦费”,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违规插手干预的问题。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等环节,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比如指定施工队伍、操纵工程价格等,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执法监管领域,小微权力违纪表现为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有关系的人从轻处理,对普通群众则从重处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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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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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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