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是双赢还是双输?
咱们今天聊一个很多企业和员工都关心的话题——员工不想交社保,公司也顺水推舟同意了,这事儿到底靠谱吗?你可能听过这样的说法:“社保扣太多,到手工资太少”“公司能省一笔,员工多拿一点,双方都开心”,听起来...
收养行为是双方行为。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及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养行为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收养行为不是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就可以完成的。收养人要有收养的意愿和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抚养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考量。同时,送养人也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愿意将儿童送养给合适的收养人。双方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如办理收养登记等,来确立收养关系。
在收养过程中,双方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收养人要承担起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被收养人也有权利获得关爱、照顾和教育。这种双方行为的性质确保了收养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仅仅是一方有收养的意愿,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不符合送养条件,那么收养行为是无法成立的。只有当双方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共同参与和完成收养程序,收养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对于收养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监管,以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福利。收养行为的双方性体现了法律对于收养关系的慎重和严谨态度,旨在为被收养儿童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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