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个月以上应如何赔偿
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个月以上,除需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所以当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个月以上时,农民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就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加付赔偿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从刑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若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个月以上且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农民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