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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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工伤鉴定的时间有一定规定。

(一)初次鉴定时间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的“相对稳定”是一个关键,通常是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情不再有明显的变化,例如伤口已经愈合、骨折基本固定等情况。这个时间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统一时长,要根据不同的伤情而定,比如一些轻微工伤可能一两个月后就可进行,而严重的骨折或者脑部损伤等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久。

(二)复查鉴定时间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变,之前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再准确反映其劳动能力状况,所以允许进行复查鉴定来调整相关待遇等。

二、工伤10级标准及赔偿

工伤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情况。例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等符合10级伤残标准情况。

工伤10级的赔偿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补助金是在职工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情况下支付的。

3.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医疗费、护理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报销和支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三、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依据。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

1.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等情况。

2.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等,像重度智能损伤等符合二级伤残情形。

3.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如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等可能为三级伤残。

4.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但需经常有人监护等情况属于四级伤残。

5. 五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也各有其相应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判定标准,五级伤残相对较重,十级伤残相对较轻。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均需护理。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这些标准为、劳动能力认定等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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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策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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