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吃回扣立案标准
外企员工吃回扣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外企”员工如果符合上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就适用该立案标准。
二、构成要件分析主体方面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外企而言,其普通员工、管理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在行为表现上,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采购人员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再次,要存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况。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三、数额标准意义规定三万元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是为了区分一般的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收受回扣数额未达到三万元,可能会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一旦达到三万元以上,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