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明明没逾期,为啥还被催收?遇到了该咋办?
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个让人挺闹心的事儿,你说这贷款吧,咱按时还,一分没差,结果呢?催收电话、短信还是找上门来,搞得人一头雾水,甚至有点火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遇到了又该怎么办呢?别着急,听我...
咱们得明白一个大前提:公司,在法律上是个独立的“人”,叫法人,它跟咱们股东,那是两码事儿,公司欠了钱,原则上,那是公司的“家务事”,债主(比如银行、贷款公司)首先得找公司要,而不是直接就冲到股东家里去,股东呢,一般情况下,就以他投到公司的那点钱(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亏了,只要股东出资到位了,那公司的债务就跟股东的个人财产,比如房子、车子、存款,通常是没关系的,这就是咱们常说的“有限责任”,也是为啥那么多人愿意开公司做生意的重要原因之一,风险可控嘛。
凡事就怕这个“,有些情况下,股东还真有可能被贷款方盯上,甚至被催收,这可不是吓唬人,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股东朋友们可得心里有数:

所以啊,股东不是公司一欠债就铁定没事,但也不是一定会被催收,关键看你是不是踩到了上面说的那些“雷区”。
如果股东真的收到了针对个人的催收通知,先别慌,也别不当回事,第一步,先弄清楚催收的理由是什么?是说你没出资到位?还是说你挪用公司资金了?或者是因为你签了担保?把情况搞明白,才能对症下药。
仔细回忆一下,自己有没有做过催收函里说的那些事儿,翻翻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银行流水、担保合同这些文件,如果确实是自己的责任,比如出资没到位,那得想想怎么尽快补足,或者跟债主协商解决方案,如果觉得自己很冤,根本没那回事,那就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必要的时候,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该咨询律师就得咨询,别拖着。
以案说法:
给大伙儿说个前两年我碰到的真实案子(人物名称已做处理)。
A公司是一家做建材生意的,老板兼大股东是老王,另外还有两个小股东老李和老张,后来公司因为扩张太快,资金链断了,欠了银行200万贷款还不上,银行一看A公司账户没什么钱了,就把主意打到了股东身上。
银行先找到了老王,为啥呢?因为当初贷款的时候,老王作为大股东,不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还单独跟银行签了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如果公司还不上钱,他个人愿意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这一下,老王就直接被银行催收了,后来甚至被起诉到法院,房子都差点被强制执行。
银行又查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和财务账册,发现小股东老李当初承诺出资50万,但实际上只出了10万,还有40万没到位,于是银行又把老李给告了,要求老李在40万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最后也支持了银行的请求,老李只好乖乖把这40万给补上了。
而另一个小股东老张呢,他当初的出资50万是一分不少实缴到位的,也没给公司做过任何担保,平时也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财务他也插不上手,银行从头到尾都没找过老张的麻烦,老张的有限责任,在这里就得到了体现。
这个案子就很典型,老王因为担保,老李因为未足额出资,都被卷进来了,而老张则因为合规出资且无其他责任,全身而退。
法条链接:
咱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更有底:
关于出资义务和未足额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总结:
“公司贷款逾期,股东会不会被催收”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在于股东是否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
咱们得明白一个大前提:公司,在法律上是个独立的“人”,叫法人,它跟咱们股东,那是两码事儿,公司欠了钱,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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