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本质上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表现形式、法律证明要求等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通常指有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确定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以是否存在实际停止劳动用工、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为关键,同时参考相关通知、行为表现及法律规定来认定。
从实际停止劳动用工方面来看。如果劳动者不再到用人单位工作,停止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也不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安排工作任务,这是认定事实解除的重要表象。例如,劳动者突然不再出现在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其返岗工作,这种持续的停止劳动用工状态可作为事实解除的初步证据。
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是核心判断点。从劳动者角度,不再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也不再承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义务;从用人单位角度,不再承担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也不再对劳动者行使管理等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停止发放劳动者工资,且劳动者不再受用人单位考勤制度约束,这表明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实质终止。
相关通知和行为表现也能辅助确定。如果一方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辞退通知,或者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等,且对方知晓并以实际行动回应,可认定为事实解除。即便没有书面通知,双方的行为也能体现解除意图,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劳动者自行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等。
要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例如,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在判断事实解除时,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确保解除行为符合法律框架。总之,确定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需全面、综合地分析各种因素,以准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状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确定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以是否存在实际停止劳动用工、双方不再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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