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区别

法律解析:

连带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存在多方面区别。连带保证人是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债务人本身就是债务的承担者,与其他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一、定义和地位

连带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其主要作用是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能还钱,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并非债务的原始承担者,其地位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务关系。

连带债务人则是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他们基于共同的原因,如共同签订合同、共同侵权等,对同一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他们就是连带债务人,丁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人偿还全部债务。

二、责任产生原因

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源于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一般不享有权利。

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产生于他们之间的共同行为或者法律规定。比如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合伙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三、追偿权

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为保证人本质上是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损失。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作为连带债务人,甲偿还了全部债务后,他可以向乙和丙按照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

四、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部分或者全部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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