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适用情形、赔偿项目、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同。 适用情形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由事故责任方根据过错承担赔...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人身损害案件的受诉法院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事故发生在 A 地,受害人受伤后在 B 地治疗,且最终的损害结果在 B 地表现出来,那么 A 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B 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受害人可以选择在 A 地或者 B 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 C 地,但在 D 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应当由 D 地的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管辖权的转移或者指定管辖。比如,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会指定管辖。又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诉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等因素,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在最便利和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受诉法院一般会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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