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哪些待遇和福利
法律解析: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待遇、生活护理待遇等,还可能获得职业健康监护、就业保障等福利。 工伤医疗待遇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后首先可享受的重要待遇。根据《...
职工工伤认定后能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认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将能够获得一系列的待遇保障。
首先是医疗方面的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也能得到保障。同时,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还能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职工还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同。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之,工伤认定后的待遇旨在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妥善的救治和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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